灾后农业复产,湖南出台20条措施

   日期:2024-07-25     浏览:117     评论:0    
核心提示: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迅速有力推进农业农村灾后生产恢复工作,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抓好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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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帮助受灾农户补种抢种。组建8支联系市州灾后农业恢复生产指导组,每个指导组由1名厅级干部带队,配备1支省级专家组,联点指导各地制定改种补种抢种计划,做到早中稻损失晚稻补、水稻损失旱粮经作补,确保不出现“空白田”。协调周边相关市县,支援灾区做好改种补种秧苗培育等工作。

(二)确保种子化肥等农资供给。启动省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应急调用预案,提早检测种子质量,第一时间将救灾种子运抵灾区。鼓励种业企业向受灾严重地区免费或优惠提供救灾种子。协调供销部门做好化肥等农资保障工作,确保量足价稳。

(三)加强农机抗灾支持保障。开辟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绿色通道,将相关救灾机具纳入补贴范围,做到应补尽补。组织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和应急作业服务队,根据改种补种用机需求,及时调度应急作业机具和机手帮助恢复生产。组织农机产销企业赴灾区,开展机具免费检修、让利销售等活动。

(四)下沉一线落实关键技术。组织14个省级技术专家指导组,每组包干一个市州,深入一线开展技术指导服务。会同省广电、红网等拍摄和全网发布技术短视频,帮助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落实粮食和农业稳产高产关键技术。

(五)支持开展社会化服务。支持受灾地区适当调节农业社会化服务补贴环节,引导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排涝抢险、灾后复耕、作物补种等应急社会化服务,按服务面积给予补助。

 


二、抓好农业农村设施科学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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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快恢复农田基础设施。利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结余资金,优先支持损毁农田及基础设施修复,结余资金不足部分,将重点抢修工程纳入2024年项目计划。制定灾损修复工程实施方案,第一时间启动修复工程施工,力争在秋粮作物播种前抢修一批农田基础设施。

(七)修复水毁畜禽养殖设施。指导受灾养殖场户及时疏通养殖场排水通道,修复、加固破损畜舍,防止屋面或墙体坍塌。迅速检修各类设施设备,对已损坏的水管电线等及时维修、加固更新,做到不漏电、不漏雨,不积水,避免触电等灾害事故。组织开展畜禽种苗调度,对灾后规模养殖场及重点养殖户及时开展畜禽补栏增养。

(八)加快渔业生产设施重建修复。指导渔业养殖户做好恢复生产工作,帮助渔业指导养殖户(企业)抓紧关键环节生产设施的抢修恢复,按照就近原则积极组织做好苗种调配和饲料兽药供应工作,7月底前基本修复受损渔业基础设施,8月底前将生产能力恢复到灾前水平。

(九)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美丽乡村建设。对受灾严重的县市,酌情增加安排省级美丽乡村示范村指标。协调相关部门,加大对受灾地区农村基础设施、人居环境灾后重建支持。在国家级示范、美丽屋场创建中,对受灾地区给予倾斜。

 


三、抓好监测帮扶防止因灾返贫致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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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开通帮扶“绿色通道”。充分发挥农户自主申报、干部走访排查、部门筛查预警三种渠道作用,全面排查受灾群众家庭情况,及时发现预警返贫致贫风险,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全部纳入监测对象,受灾情况严重的群众,可以开通绿色通道,实行先帮扶再履行纳入程序。

(十一)帮助解决“三保障”和饮水安全。针对洪涝灾害导致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督促各地对倒塌损毁的房屋立即启动危房改造,降低“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水平的问题。重点关注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灾情,全面排查住房安全、公共设施受损情况,及时妥善处置,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

(十二)实施产业和就业帮扶。调整完善帮扶产业收益分配办法,向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倾斜。优先采购受灾地区、受灾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的农产品。对有就业意愿、有劳动能力但未外出务工的受灾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开展“311”就业服务,及时推介招聘信息,落实一次性交通补助。

(十三)严格落实兜底保障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供养、孤儿等兜底保障政策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动员社会力量“一对一”帮扶受灾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

 


四、抓好动植物疫病防控确保无大疫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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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加强病虫害疫病防控防治。抓紧安排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植保防治防疫资金)1500万元,主要用于果树(柑橘黄龙病)、蔬菜、茶叶等重大病虫防控及绿色防控示范。进一步加强监测的强度和频度,及时发布农作物病虫情报警报,加强技术指导,以植保防灾减损促增产。

(十五)迅速组织开展畜禽养殖免疫。紧急调拨防护服、手套、应急帐篷、消毒机、消毒液等动物防疫应急储备物资。保障畜禽疫苗供应,落实口蹄疫、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强制免疫病种,必要时可加强免疫1次。各级可将省级动物防疫资金用于灾后动物防疫。

(十六)严格受灾地区防疫监管。对受灾地区出填栏畜禽,做到及时实施检疫,坚决防止病死猪和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生猪进入屠宰场。组织进行因灾死亡畜禽、鱼类打捞和无害化处理,严禁买卖、加工、随意弃置因灾死亡畜禽鱼类,防止疫病传播。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预警,对定点屠宰场、暂存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和洪水污染区等高风险区域进行环境采样监测。

 


五、抓好农业农村恢复生产资金支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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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紧急调拨救灾资金。为支持相关县市区农业生产恢复和基础设施修复,积极争取、紧急调度下拨中央农业防灾减灾资金7390万元、省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8000万元。继续加强向农业农村部汇报,对接省财政厅,根据受灾情况安排救灾资金。

(十八)强化救灾资金精准使用。指导各地抓紧制定农业救灾资金安排方案,尽快把资金落实到项目上。中央农业防灾减灾资金重点用于此次洪涝灾害救灾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省级衔接资金优先用于保障受灾监测对象、脱贫户收入的项目,支持修复农田等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以及影响群众基本生活条件的村内道路、桥梁、排水等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

(十九)统筹用好耕地地力等补贴资金。根据灾后农业恢复生产需要,对结转两年及以上的惠农补贴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粮食灾害损失补助,可由同级财政用于粮食相关的支出事项。耕地轮作、绿色高产高效行动、油菜扩种项目,县级可根据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方案要求,适当向灾区倾斜。

(二十)推动农业保险及时应赔尽赔。落实农业保险,推动水稻完全成本保险等险种落地落细,将理赔款及时兑付到受灾农户手中。推动承保机构开辟理赔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流程和手续,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赔款,切实减轻农户因灾损失,帮助农户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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